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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水平,促使参与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各类专业主体工程及构筑物。
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重点是建筑物、各类专业工程以及构筑物的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
第三条 市优质结构工程是评选市优质工程的基础。市优质结构工程是我市授予施工企业的结构工程质量奖励,其评选前提必须是单位工程基础与主体结构分部均得到市、县(市、贾汪区)两级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核验确认,达到“优良”等级。
第四条 徐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办公室。
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徐州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凡工程施工面积或工作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报:
1.市区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县区住宅工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2.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3.市政工程工作量1000万元以上的;
4.园林建筑工程工作量500万元以上的;
5.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
6.构筑物建筑安装工作量100万元,其它专业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10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工程自开工起至主体结构施工结束期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优质结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在以下六个方面均超过我市同类工程的优良水平。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有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和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度,文明施工;
2.实测数据;
3.目测观感;
4.水、电、有线电视、电信通讯设备预埋配管;
5.质量保证资料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6.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在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方面有特色。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凡争创市优质结构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在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向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办公室申报创优目标和创优措施。经审查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申报优质结构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对重要结构部位的施工过程拍摄录像和照片,备查。
第九条 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企业自评质量等级,建设(监理)单位予以认定,并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核验,确认符合“优良”质量等级和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之规定,由施工企业填写评审申报表,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审查同意后,向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办公室申报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办公室接受评审申报后,及时复查。基础分部工程必须经当地质量监督站核定为“优良”等级,主体分部工程复查之前不得进行装修。
评审办公室复查后,对申报工程进行筛选,评出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候选项目,连同文字照片和录像资料一并报送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对报送的候选项目逐项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由徐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公布。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徐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获得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施工企业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对获得市优质结构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由徐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参照市优质工程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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